2007年1月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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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区见证母亲的探望权
夫妻离婚时约定的探望权如何实现萧山法院的一则判决将法的规定细化了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萧法

  核心提示: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一方的权利,也是另一方的义务;探望权给予的是父母一方,但是受益的应该是孩子,滥用探望权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1、发现
  离婚调解书约定探望权
  阿平是杭州萧山区瓜沥镇人,25岁。2006年9月18日,她和丈夫阿明离婚了。他们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抱着好说好散的想法协议离婚。关于刚满一周岁的儿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小强由父亲阿明抚养,母亲阿平有探望儿子的权利,阿明负有协助义务。
  阿平和阿明离婚后,小强便随父亲阿明生活。从此,母子分离。
  由于母亲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明确写进了离婚调解书,女方一家都以为,虽然不能像离婚前一样可以天天看到小强,但是想见孩子的时候见上一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萧山法院的法官也发现,越来越多的离婚双方将探望权明确写入了离婚协议。
  2、问题
  中秋节探望外甥起冲突
  2006年10月6日是中秋节,阿平和阿明离婚不到一月。每逢佳节倍思亲,阿平一家想起了分离多天的小强,尤其是外婆,很想看看好久没见着的小外甥。当天下午1点多,阿平和母亲准备了一些礼物去看小强。
  在阿明开办的包装厂外,阿平和母亲碰上了正抱着小强在玩的阿明的姑父。外婆一边喊“宝宝”,一边便想过去抱。哪知道,阿明的姑父抱着小孩就往厂内走,硬是不让外婆碰小强,并将外婆推倒在地。于是,两家人吵闹起来,一方报了警。
  双方不欢而散后20天,派出所组织两家人进行调解。这一次大家又再次约定:阿明要保证前妻正常探望儿子的权利,但外婆如果要探视外甥,须另行申请。
  3、解决
  法院判决明确时间地点
  派出所里写好的调解书,没有成为阿平一家人的定心丸。2006年11月13日,阿平到萧山法院瓜沥法庭起诉前夫,要求法院判令前夫在每周六上午8时将儿子小强交接给她,直到周日下午4点。
  庭上,阿平如何探望儿子,探望的时间该有多长,探望的次数该有多频繁,这些具体的问题成了孩子父母争论的焦点。
  小强的父亲阿明提出,自己没有那么多时间,他只能允许前妻每个月探望小强两次,每次为两小时。
  而阿平则说,小孩才一周岁,他需要母爱的关怀,两个小时太短,每周六上午8点到周日下午4点应该是她的探望时间。
  探望的地点是争议的另一个问题。阿平提出,交接儿子的地点可以在镇政府的传达室,她认为在那里会比较公正、安全。
  12月1日上午,瓜沥法庭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原告阿平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每周在她居住的社区办公室内探望儿子1次,每次时间两小时;由被告阿明负责在每周周六下午2点将儿子送到阿平所在社区的办公室,并在当天下午4点将儿子接回。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法院为此又联系了社区,取得了社区的同意。5天后的元月6日,将是法院判决生效后阿平第一次探望儿子,到时,社区将见证一个母亲实施她的探望权。
  
  法律解读
  探望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瓜沥法庭庭长沈丽说。因此,在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上,法官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裁量。
  瓜沥法庭的法官赵海明说,有关探望权的执行案件跟一般的执行案件不同,它面临许多操作难题,因为探望不是一次两次,而是长期间隔着进行的,而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一方的探望权。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如不协助,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拘留,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追究刑事责任。